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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政对物流业产生作用分析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1-13 浏览数:12

  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财税[2013]37号文同时废止。

 

  (财税〔2013〕106号)文,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时,针对试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多项政策调整涉及物流行业。其中,中物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代表物流企业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的部分政策建议被采纳,体现在(财税〔2013〕106号)文中。现将本次政策调整中与物流业有关的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差额纳税、免征增值税政策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提出,免征增值税项目的第十四条,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文件指出,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吸收了中物联此前提出的政策建议,有利于国际货代企业开展业务。

 

  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

 

  文件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税率为11%。

 

  有利于物流企业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

 

  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文件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对邮政业税目进行了界定,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政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收派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税率为6%

 

  文件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物流辅助服务中新增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本规定部分吸收了中物联此前提出的政策建议,有利于快递企业减轻税负。

 

  融资租赁企业享受差额纳税政策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文件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明确,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代理报关服务享受差额纳税政策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本规定有利于报关、货代企业减轻税负。

 

  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简单计税办法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规定部分吸收了中物联此前提出的政策建议,为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快递服务提供了新的纳税选择。

 

  8.特殊区域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规定提出了特殊区域优惠政策的过渡期限和截止日期。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及邮政有关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提出,免征增值税项目第十六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第十七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放心保)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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