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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03号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12-01-17 浏览数:6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101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1024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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