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建〔2012〕42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2〕30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原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商建〔2012〕32号)文件中的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标准相应按照此《通知》标准调整。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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